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16市申请条件、流程、好处、保护期限和热点问答
时间:2022-11-10 15:24:40 阅读:88
提到知识产权,人们大多联想到专利、商标、版权等内容,而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却很少提及。本文主要针对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条件、流程、好处、保护期限和热点问答给予详细介绍。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想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安徽省植物新品种申请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一、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条件
(1)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一致性和稳定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适当的命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二、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
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三、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四、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好处
1、新品种问世的头几年,通常是它推广应用的黄金期,如未经保护随便繁殖、无序推广,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繁殖盈利,剥夺了育种者从其研究和投资中收回成本的机会,更不利于该品种的进一步改良、合理运用和保护。
2、授予新品种培育者专有权利,使其能利用自有品种,既可以鼓励他为植物育种继续投资,又可以鼓励其为农业、林业和园艺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3、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五、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热点问答
1.在植物新品种研发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一个植物新品种能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如何处理?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4.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是否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答:不可以。《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5.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答:(1)仅以数字表示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6.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利?
答: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8.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生产、销售时,是否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答:需要。
9.哪类情形使用授权品种,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答:(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10.哪类情形下,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1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对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安徽省植物新品种申请,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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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条件
(1)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一致性和稳定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适当的命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二、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
1、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2、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三、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四、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好处
1、新品种问世的头几年,通常是它推广应用的黄金期,如未经保护随便繁殖、无序推广,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繁殖盈利,剥夺了育种者从其研究和投资中收回成本的机会,更不利于该品种的进一步改良、合理运用和保护。
2、授予新品种培育者专有权利,使其能利用自有品种,既可以鼓励他为植物育种继续投资,又可以鼓励其为农业、林业和园艺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3、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五、安徽省植物新品种权热点问答
1.在植物新品种研发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一个植物新品种能授予多项植物新品种权吗?
答:不能。《种子法》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如何处理?
答: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4.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是否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答:不可以。《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5.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答:(1)仅以数字表示的;(2)违反社会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6.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什么权利?
答: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8.实质性派生品种在生产、销售时,是否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答:需要。
9.哪类情形使用授权品种,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答:(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10.哪类情形下,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答: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1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对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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