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和奖励政策
时间:2022-03-17 13:42:35 阅读:148
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开始申报了,申报时间从3月10日起至4月9日止。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和奖励政策如下,有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辅导申报。
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一、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条件
1. 在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2. 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环境的运营管理机制。
3. 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5.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园区旅游产业发展的总方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
6. 已获得工业园区其它财政资金或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征信无不良记录。
二、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范围
1. 区内旅游景区及属地企业、旅游度假区属地企业、星级酒店、旅行社;
2. 区内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3. 区内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的项目;
4. 区内其他重大旅游项目。
三、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对象
1. 扶持重大旅游项目
扶持对象:(1)2020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核心团队不少于50人、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的区内企业;(2)年新增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
2. 扶持旅游创新开发
扶持对象: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等旅游创新产品或业态开发的,运营满一年的区内企业。
3. 扶持旅游产品或商品研发
扶持对象:由区内企业自主研发并在上级部门获奖的旅游产品或商品。
4. 扶持旅游活动品牌
扶持对象:在园区举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旅游节庆活动。
5. 扶持旅游企业走出去
扶持对象:(1)参加由上级及园区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旅游行业专业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的区内企业。(2)为提升园区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园区旅游实施各类发布会、说明会、宣传推广及交流活动的区内企业。
6. 扶持旅游等级品牌
扶持对象:(1)获评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的项目;(2)获评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项目;(3)获评江苏省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的项目;(4)获评江苏省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称号的项目;(5)自筹资金建设的旅游厕所获评A级旅游厕所的项目;(6)获得工业旅游、入境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试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项目。
7. 扶持等级质量维护
扶持对象:按国家等级管理标准要求,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及运营(包括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旅游交通、旅游停车场、智慧旅游等)、主要景点维护、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方面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
8. 扶持旅游企业培训
扶持对象:组织或参加用于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的相关培训的区内企业。
9. 旅游引导资金明确扶持的项目
详细条款见苏园管〔2019〕82号《园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项目奖励、获奖奖励形式发放,所有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且已完成的项目。
五、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材料及要求
1. 申请报告(包括不限于单位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创新性与示范性、社会与经济效益等申报依据)
2. 申请单位基本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3. 申请重大旅游项目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申请第(1)条,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核心团队成员明细;申请第(2)条,提供企业前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 申请旅游创新开发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旅游+相关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5. 申请旅游品牌活动奖励类的项目还需提供:审批备案文件(如有)、能够证明活动参加人数或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活动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活动图文总结。
6. 申请旅游“走出去”类的项目还需提供:举办推介活动图文总结、能够证明项目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的图文说明。
7. 申请旅游产品开发以及等级评定类奖励的项目还需提供:获奖、获等级文件或证书扫描件;或者通过评定性复核文件的扫描件。
8. 申请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投入补贴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清单、能够证明为保持旅游质量等级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投入前后图文对比说明。
9. 申请旅游培训补贴的项目还需提供:培训方案或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能够证明培训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培训图文总结。
10.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六、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奖励政策
第五条 扶持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
(一)吸引国际知名、全国优秀的文体旅企业落户园区,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核心团队不少于50人),符合园区文体旅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成长性(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兑付。如遇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二)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园区扎根发展,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由区外新迁入或在园区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办公用房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享受的房租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所有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体育项目,原则上都需经文化体育项目租金例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动漫游戏重点项目专项扶持
(一)由区内动漫企业原创的文化产品(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物、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在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的;由区内游戏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进入实际运营的,按不超过其出版发行、播出、演出或运营的首年度实际收入的20%给予开发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园区企业的动漫、游戏、影视产品出口海外,对企业产品走出去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给予不超过外汇收入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片区的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综合类或特色类项目,按层级给予3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项目,按层级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的创新培育
(一)鼓励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工商登记许可程序且通过消防验收的综合体、产业园、重大项目设施等载体培育文化体育项目,对文体企业数量、文体企业营收、文体从业人员占比均超过60%的区域,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贴,分三年兑付。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体育企业名录库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旅游创新产品开发与运营。企业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等旅游创新产品或业态开发的,运营满一年,按不高于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企业研发具有园区特色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对自主研发并在上级部门获奖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走出去
(一)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展会。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贴。
(二)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交流活动。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
第十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品牌活动
(一)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持续性、影响力、参与度等综合评估:1)对承办国内外重大文化活动或A类体育赛事或重大旅游推广活动,有国际或国家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对承办省级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或旅游推广活动,有国家级或省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培育期的文化体育品牌活动,连续举办两年及以上,活动期间参与人次1000人以上或营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品牌旅游推广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4)对苏州市、园区牵头组织举办的旅游推广活动,相关企业配合实施的,按活动成本审计金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单个承办公司如在年内有多项活动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对于其引进具有世界级、国家级水准和民族特色或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艺术演出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的,且票价在100元以下的占总票数以及实际售票总数的10%以上,经专家评审组评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活动报批单位不超过10万元/场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国家A类体育赛事、国内外优质演艺演出活动;鼓励举办商业性演出和体育比赛,积极开发演出活动或赛事冠名权、广告经营权、门票销售权等各类无形资产,建立良性发展的演艺赛事经济。演出活动或赛事的实际售票率和上座率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活动承办方不超过场租总额20%的奖励。对于引进国际顶尖或国内一流艺人的活动,给予承办方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旅游品质化保障项目
(一)区内企业积极争创、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国家五星级酒店的,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四星级酒店的,奖励2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江苏省五星级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获评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旅游厕所获评3A级的,奖励20万元;获评2A级、1A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获得工业旅游、入境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试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兑现期满后,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定性复评的,当年度按照评定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区内国家5A级旅游景区属地企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属地企业、国家星级旅游酒店,按相应的国家等级管理标准要求,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及运营(包括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旅游交通、旅游停车场、智慧旅游等)、主要景点维护、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方面以自有资金进行投入的,可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预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在项目完成后的次年,给予实际投入资金审计金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区内企业组织或参加用于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的相关培训,对其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宣传展示园区形象
到苏州工业园区实地取景拍摄影视剧并经园区影视拍摄服务基地备案的剧组,播出成片对宣传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形象有积极作用,票房在1亿元以上的国产影片、2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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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条件
1. 在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2. 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环境的运营管理机制。
3. 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5.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园区旅游产业发展的总方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
6. 已获得工业园区其它财政资金或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征信无不良记录。
二、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范围
1. 区内旅游景区及属地企业、旅游度假区属地企业、星级酒店、旅行社;
2. 区内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3. 区内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的项目;
4. 区内其他重大旅游项目。
三、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对象
1. 扶持重大旅游项目
扶持对象:(1)2020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核心团队不少于50人、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的区内企业;(2)年新增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
2. 扶持旅游创新开发
扶持对象: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 文化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等旅游创新产品或业态开发的,运营满一年的区内企业。
3. 扶持旅游产品或商品研发
扶持对象:由区内企业自主研发并在上级部门获奖的旅游产品或商品。
4. 扶持旅游活动品牌
扶持对象:在园区举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旅游节庆活动。
5. 扶持旅游企业走出去
扶持对象:(1)参加由上级及园区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旅游行业专业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的区内企业。(2)为提升园区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园区旅游实施各类发布会、说明会、宣传推广及交流活动的区内企业。
6. 扶持旅游等级品牌
扶持对象:(1)获评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的项目;(2)获评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项目;(3)获评江苏省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的项目;(4)获评江苏省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称号的项目;(5)自筹资金建设的旅游厕所获评A级旅游厕所的项目;(6)获得工业旅游、入境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试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项目。
7. 扶持等级质量维护
扶持对象:按国家等级管理标准要求,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及运营(包括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旅游交通、旅游停车场、智慧旅游等)、主要景点维护、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方面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
8. 扶持旅游企业培训
扶持对象:组织或参加用于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的相关培训的区内企业。
9. 旅游引导资金明确扶持的项目
详细条款见苏园管〔2019〕82号《园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项目奖励、获奖奖励形式发放,所有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且已完成的项目。
五、苏州工业园区旅游业引导资金申报材料及要求
1. 申请报告(包括不限于单位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创新性与示范性、社会与经济效益等申报依据)
2. 申请单位基本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3. 申请重大旅游项目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申请第(1)条,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核心团队成员明细;申请第(2)条,提供企业前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 申请旅游创新开发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旅游+相关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5. 申请旅游品牌活动奖励类的项目还需提供:审批备案文件(如有)、能够证明活动参加人数或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活动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活动图文总结。
6. 申请旅游“走出去”类的项目还需提供:举办推介活动图文总结、能够证明项目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项目实施效果的图文说明。
7. 申请旅游产品开发以及等级评定类奖励的项目还需提供:获奖、获等级文件或证书扫描件;或者通过评定性复核文件的扫描件。
8. 申请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投入补贴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清单、能够证明为保持旅游质量等级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投入前后图文对比说明。
9. 申请旅游培训补贴的项目还需提供:培训方案或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能够证明培训投入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扫描件以及培训图文总结。
10.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六、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体育旅游引导资金奖励政策
第五条 扶持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项目
(一)吸引国际知名、全国优秀的文体旅企业落户园区,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核心团队不少于50人),符合园区文体旅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成长性(次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兑付。如遇对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二)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园区扎根发展,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由区外新迁入或在园区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办公用房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享受的房租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所有享受房租补贴的文化体育项目,原则上都需经文化体育项目租金例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动漫游戏重点项目专项扶持
(一)由区内动漫企业原创的文化产品(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物、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在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的;由区内游戏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进入实际运营的,按不超过其出版发行、播出、演出或运营的首年度实际收入的20%给予开发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园区企业的动漫、游戏、影视产品出口海外,对企业产品走出去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给予不超过外汇收入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片区的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综合类或特色类项目,按层级给予3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项目,按层级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的创新培育
(一)鼓励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工商登记许可程序且通过消防验收的综合体、产业园、重大项目设施等载体培育文化体育项目,对文体企业数量、文体企业营收、文体从业人员占比均超过60%的区域,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贴,分三年兑付。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体育企业名录库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旅游创新产品开发与运营。企业在园区开展工业旅游、会奖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等旅游创新产品或业态开发的,运营满一年,按不高于年度营收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企业研发具有园区特色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对自主研发并在上级部门获奖的文体旅产品或商品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走出去
(一)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展会。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展会,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贴。
(二)鼓励企业或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文化体育重大交流活动。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外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进行补贴;对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参加由园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内交流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贴。
第十条 扶持文化体育旅游品牌活动
(一)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益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按活动持续性、影响力、参与度等综合评估:1)对承办国内外重大文化活动或A类体育赛事或重大旅游推广活动,有国际或国家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2)对承办省级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或旅游推广活动,有国家级或省级媒体报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培育期的文化体育品牌活动,连续举办两年及以上,活动期间参与人次1000人以上或营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品牌旅游推广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4)对苏州市、园区牵头组织举办的旅游推广活动,相关企业配合实施的,按活动成本审计金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单个承办公司如在年内有多项活动申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对于其引进具有世界级、国家级水准和民族特色或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艺术演出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的,且票价在100元以下的占总票数以及实际售票总数的10%以上,经专家评审组评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活动报批单位不超过10万元/场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国家A类体育赛事、国内外优质演艺演出活动;鼓励举办商业性演出和体育比赛,积极开发演出活动或赛事冠名权、广告经营权、门票销售权等各类无形资产,建立良性发展的演艺赛事经济。演出活动或赛事的实际售票率和上座率均达到60%以上的,给予活动承办方不超过场租总额20%的奖励。对于引进国际顶尖或国内一流艺人的活动,给予承办方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旅游品质化保障项目
(一)区内企业积极争创、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获评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国家五星级酒店的,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四星级酒店的,奖励20万元。区内企业获评江苏省五星级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获评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旅游厕所获评3A级的,奖励20万元;获评2A级、1A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区内企业获得工业旅游、入境旅游、研学旅游等方面试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兑现期满后,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定性复评的,当年度按照评定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区内国家5A级旅游景区属地企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属地企业、国家星级旅游酒店,按相应的国家等级管理标准要求,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及运营(包括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旅游交通、旅游停车场、智慧旅游等)、主要景点维护、旅游质量等级保持方面以自有资金进行投入的,可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预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在项目完成后的次年,给予实际投入资金审计金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区内企业组织或参加用于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的相关培训,对其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宣传展示园区形象
到苏州工业园区实地取景拍摄影视剧并经园区影视拍摄服务基地备案的剧组,播出成片对宣传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城市形象有积极作用,票房在1亿元以上的国产影片、2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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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集团10年专注企业服务,可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软著、商标注册、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两化融合贯标、科技成果评价、科创板挂牌、国家/省/市/县各类政府奖补申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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