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奖励政策、申报条件
时间:2022-03-17 12:05:38 阅读:251
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 能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新能源汽车、数 字经济、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引进人才。关于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奖励政策、条件小编已整理如下,江苏各地的朋友如要要申报可以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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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奖励政策:
1 - 入选的科技副总,属省级科技人才,享受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
2 - 入选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与企业签订了“五技合同”(指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且企业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投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指导性计划立项支持。
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条件:
1、电报人应为国内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电报企业应为江苏境内注册企业(不含电报人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申报人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申报人所在学科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或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高职院校电报人所在专业应为省级以上重点专业。
4、申报人应为2021年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被申报企业聘任的科技副总;受聘期限不少干两年,服务报酬合计不少于12万元。
5、申报人、申报企业、申报人派出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书》; 申报人应能积极协助申报企业完成相关合作任务(如∶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校企资源共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需求研发、加强研发机构建设、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引进培养人才团队、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组织专题培训讲座、申报项目成果专利、制定创新发展规划等)。
6、申报企业应具备(或拥有)以下资质之一∶或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或省级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 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7、2017年以来已获批科技副总项目的人才不得申报;2020年已获批科技副总项目的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2017年以来科技副总项目检查考核结果为"中止"的人才和企业不得申报;2017年以来承担省人才办、省科技厅项目有"失信记录"的人才和企业不得申报;在任科技镇长团成员不得申报;不得与2021年省"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双创博士"项目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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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奖励政策:
1 - 入选的科技副总,属省级科技人才,享受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
2 - 入选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与企业签订了“五技合同”(指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且企业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投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指导性计划立项支持。
2022年江苏省科技副总项目申报条件:
1、电报人应为国内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电报企业应为江苏境内注册企业(不含电报人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申报人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申报人所在学科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或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高职院校电报人所在专业应为省级以上重点专业。
4、申报人应为2021年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被申报企业聘任的科技副总;受聘期限不少干两年,服务报酬合计不少于12万元。
5、申报人、申报企业、申报人派出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书》; 申报人应能积极协助申报企业完成相关合作任务(如∶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校企资源共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需求研发、加强研发机构建设、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引进培养人才团队、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组织专题培训讲座、申报项目成果专利、制定创新发展规划等)。
6、申报企业应具备(或拥有)以下资质之一∶或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或省级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 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7、2017年以来已获批科技副总项目的人才不得申报;2020年已获批科技副总项目的企业本年度不得申报;2017年以来科技副总项目检查考核结果为"中止"的人才和企业不得申报;2017年以来承担省人才办、省科技厅项目有"失信记录"的人才和企业不得申报;在任科技镇长团成员不得申报;不得与2021年省"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双创博士"项目同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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