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申报条件、流程
时间:2021-12-20 10:12:51 阅读:196
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正在进行中,本次申报包含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四类。申报的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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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 2 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2020 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 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 10 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 10 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 50 万户、应用智
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10 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床位数不少于 300 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5 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
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 万元,用户数不少于 1 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
制。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 20 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 2020 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 3 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 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 1 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7. 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 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端产品投入不少于 200 万。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 10000 人提供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 4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 800 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建设至少 1 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 3 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 8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所辖地区至少具有 1 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三、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组织实施
(一)各申报主体登录 ,进行线上注册及申报内容填写。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统内完成三部门推荐工作。中央企业对于推荐的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在系统内完成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过 3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10 个,园区不超过 3 个,基地不超过 3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
超过 2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5 个,园区不超过 1 个,基地不超过 1 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 1 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试点示范评审会,对推荐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
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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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 2 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2020 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 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 10 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 10 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 50 万户、应用智
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10 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床位数不少于 300 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 5 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
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2020 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 万元,用户数不少于 1 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
制。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 20 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 2020 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 3 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 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 1 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7. 3 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 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端产品投入不少于 200 万。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 5 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 10000 人提供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 4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 800 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建设至少 1 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 3 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 8 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所辖地区至少具有 1 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三、江苏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组织实施
(一)各申报主体登录 ,进行线上注册及申报内容填写。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统内完成三部门推荐工作。中央企业对于推荐的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在系统内完成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过 3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10 个,园区不超过 3 个,基地不超过 3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
超过 2 家,街道(乡镇)不超过 5 个,园区不超过 1 个,基地不超过 1 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 1 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试点示范评审会,对推荐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
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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