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合同(简单一点的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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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简单一点的租房合同)

时间:2021-06-25 22:36:48 阅读:249

根据案情: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争议是因为租金协议不明确

案件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因租金约定不明发生争议

【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因租金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

案情:

2012年4月8日,莫某与易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莫某将色达县色克镇商铺出租给易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2012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租金标准为:前五年租赁期采用固定租金方式,租金10.75万元/年;未来七年租金浮动,租金视邻居市场情况而定。2017年4月8日,第五个租赁年度到期。之后,出租人莫某数次咨询易某提高租金,承租人易某拒绝提高租金。莫某起诉法院,要求易某支付第六个租赁年度门面租金16.5万元。张艺谋认为,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实体店的经营惨淡,他要求继续以10.75万元/年的价格支付门面租金。

考虑到本案是合同纠纷,需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来七年的租金,双方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各自的诉求。塞尔达县人民法院的法院官员担心法院确定的年租金可能不公平。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司法成本,法官尽最大努力组织双方协商最后七个租赁年度的租金金额,使双方达成和解。经法官耐心讲解法律,协商调解,双方降低诉讼预期,最终达成协议:门面租赁期最后七年,前三年租金按14万元/年支付,未来四年租金按市场价格波动7%计算。双方在法官见证下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调解结果。莫某撤诉。

法官点评:

房屋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必须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造成诉讼疲劳;协议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色达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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