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协议书(二手车合作协议书范本)
汽车销售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买卖合同涉及到金钱与产品,而汽车买卖合同也不例外。汽车有很多人喜欢,但因为汽车的价格问题就有人就容易因汽车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在面对纠纷的情况下许多人都希望能够尽快的解决,但也要遵循法律。那么,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的解决原则应该是怎么样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托管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王智涛律师表示,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期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管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可以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处要求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反映了双方的自主权。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王智涛律师表示,这是仲裁活动中可以看到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诉讼活动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在仲裁活动中均处于平等地位。王智涛律师说,平等原则使每一方都能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仲裁机构必须确保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利。王智涛律师在此举例说明,如告知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为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先行调解原则
王智涛律师说,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根据案件的可能性或者双方的自愿性,先进行调解,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王智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做出裁决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协议或者根据协议结果作出裁决。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权独立原则
仲裁权独立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互不隶属;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关应当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存在复议或者上诉的问题。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效,法律赋予其效力。王智涛律师表示,托管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仲裁文件规定的时间自行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评论
销售合同作为合同的重要类型之一,和其他合同一样,需要非常谨慎地对待。然而,王智涛真诚希望与销售合同有关的争端能够减少。王智涛律师说,法律的社会功能只是商业的守护者。我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性时,可以朝着“真诚、互利、平等”的方向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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