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业务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书多三个字被拒?
目前,一些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内容比实质性内容更重要。比如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极其繁琐,既要签字又要盖章。需要把原件和复印件分开,然后分开包装。有的甚至需要特殊印刷的密封特种纸等。在评标过程中,检查有多少行,一行有多少字,用什么字体,是否有逐页小标签,有多少错别字.只要有一个不合格的,就一票否决。形式评估是必须的,而重形式轻内容是形而上学的做法,应该纠正。
案例回顾
某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某博物馆保安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后,遭到供应商Y公司质疑。原因是将Y公司招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书视为无效投标是不合理的。
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考虑查询。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名为“法定代表人:(盖章)”,而Y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名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并伪造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该招标文件是符合的。根据复议意见,采购中心作出了查询答复。
处理结果
Y公司对不满提出质疑,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与采购人、采购中心和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财务部门发现投诉成立,责令再次进行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吗?
2.有哪些问题可以归类为正式考试?
为了方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采购机构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通常会在最后一章以“格式”的形式列出一些需要投标人提供的内容。那么,这些给定的格式可以改变吗?
有些格式涉及实质性条款,有些是形式性条款。具体如何判断,还要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对于不影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应放宽处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蔡[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应简化明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不应受到装订、纸张、文件整理等非物质格式和形式问题的限制或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仅仅因为投标文件中添加了“签名或”字样就认定投标无效,未免过于随意。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不存在篡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情况。根据38号文件,项目评审应重实质轻形式,招标文件的装订、纸张和文件整理应列为非实质性问题。还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简单明了。
在实践中,建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列出无效投标和拒绝投标的条款,或以清单的形式附在招标文件中,方便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查阅。对于评标专家来说,应谨慎使用“拒绝投标权”。如果投标文件未包括在投标无效和拒绝条款中,或未包括在资格和符合性审查项目中,则投标文件不应无效。
/,/和指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投标:
(1)供应商少于三家
投标被拒绝后,买方应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