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书(个人对个人委托书范本)
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房价上涨要反悔吗?法官说不行!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随后房价大幅上涨,卖方想出各种理由打算反悔,拒不配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并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买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来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签订《楼房转让协议书》,约定田某某将本单位所筹的一套宿舍楼转让给原告。房子位于北城新区,即将动工;李某某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的过户费,代替田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田某某应积极配合李某某办理房产证、车位及相关手续。之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2012年至2019年,他代替被告的名字支付了64万余元,并选定了具体的房屋。现田某某拒绝履行协议,李某某起诉法院,提出确认其为所涉房屋及车位的实际购买人、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责令被告履行协议的请求。
被告田某某认为,集资建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被告是他单位的员工,原告不是他单位的员工,没有资格买房。田配偶不知道房屋买卖协议,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相关行政措施,被告擅自将集资资格转让给原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
对上述意见,法官在判决书中作出了评判:
被告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进行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 .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考虑到签订争议合同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所涉及小区周边的开发情况,争议合同当时涉及的购房资格价值并不显著,购房资格由被告单位转让。被告对购房资格的处分完全符合常识和习惯,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权处分,因此被告不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辩称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房价迅速上涨后,不少名额出让方集中出现违约行为,受让方起诉后,社会公众都在等待观望判决结果,当事人也是双方互不让步、不同意调解。为更好地发挥裁判文书的社会效果,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富增长。如果合同中没有欺诈、胁迫,也没有证据证明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势必助长随意毁约、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风气,使普通买家对交易失去信心,损害交易安全,更违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这种配额转让协议在临沂乃至全国大量存在,上法庭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协议的基本内容,如更名协议,已经形成了交易惯例。原告的诉求虽然措辞不同,但大多符合群众简单公正的观点。
对于其他类似案件,被告提出了一些抗辩,如房价过度上涨导致原被告利益失衡是否属于民法上的“明显不公平”,承办人认为明显站不住脚。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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