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个人承包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雇佣合同是广义上的特殊劳动合同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某些方面还是和企业不同的,所以和狭义的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雇佣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雇佣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实现物质产品生产的雇佣制度。事业单位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是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的服务活动是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雇佣合同的一方,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市场主体,这与企业在改革中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是不同的。国家仍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管理。目前,国家出资的事业单位仍然实行严格的人员编制管理;
(2)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事业单位一直沿用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了财务和人事方面的改革,形成了全员、平衡分配、自负盈亏的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以固定补贴的形式向公共机构拨款。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全额补贴和差别补贴的形式。比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上都是国家全额资助。虽然这些单位对新招聘的人员采取聘用合同,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师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人员岗位工资制等。近几年的改革,很多事业单位都提高了岗位工资比例,但是工资比企业刚性大很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其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意愿,也反映了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分别对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种制度有利于职责分工,但也有一些弊端。在就业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差异性和衔接性的把握,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整体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劳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在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雇佣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如《事业单位招用人员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招用人员必须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录用条件、工资薪金、用人单位进行考试或考核、集体讨论批准事业单位负责人等程序;条件是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体现了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特点,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完全行政管理向合同管理的转变。
事业单位虽然和国家行政单位完全不一样,但其实是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现在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务员一样,都采用了劳动合同制,但是如果能被事业单位录用,其实比一般的劳动关系稳定多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私企工作,绝对不可能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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