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原告不同意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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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原告不同意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1-07-22 21:12:10 阅读:253

又在一起了!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罚款3万元!

来源/深圳前海人民法院

编者按

近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决定对案件中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处以罚款。本案是前海法院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典型案例,也是前海法院决定对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首例”。

案情回放

在原告袁某诉被告郑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拖延了诉讼进程,此前法院多次解释,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海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时,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有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并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诚实、诚实地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义务。恶意抗诉违反了抗诉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惩处。为此,前海法院以被告人郑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为由,判处被告人郑罚款3万元。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权制度的一项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保证管辖权规则的正常运行、构建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经常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明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充分,但仍不合理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既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对原告权利的保护。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确方式

明确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边界

为了遏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海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两个制度,经过调查,细化了诉讼各阶段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形式,明确了恶意管辖权异议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充分利用罚款和训诫等手段对诉讼中的恶意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罚。同时,要建立创新的法律费用转移机制,以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的负担为杠杆,加强对诚信商业活动的引导和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

探索管辖权异议风险释明机制

前海法院向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并告知其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协助法院有效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异议,浪费司法资源的,法院将按照相关机制通过转移诉讼费、分担诉讼费用等方式承担无辜方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据统计,自该机制实施一年以来,法院已在109起案件中向当事方解释了管辖权异议的风险。其中,52方因解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14方在法院驳回其异议后没有再次上诉。该机制的应用在防止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前海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进行诚实合理的诉讼,建立诚实高效的诉讼秩序,帮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7-2018年以来,规范和惩治不诚信诉讼的措施得到准确实施。出现过不诚信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当事人虚假陈述、拒绝合理调解方案承担诉讼费等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这些案件的公开报道对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价值具有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诚信理性地进行民事诉讼,更有利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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