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
法院报告称,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必须履行认真审查的义务,不得随意查封|保全和执行
法院应当履行财产保全中的审查义务
作者|李文达
文章《人民法院报》
随着法治的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案件中。根据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商业案件统计,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所有商业案件的比例达到15.76%。在依法不断优化经营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背景下,法院既承担正式审查义务,又承担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初步审查,采取灵活审慎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一、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系统性的全面审查
法院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加强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是对保全担保的审查。严格审查被担保财产的比例、形式、价值以及担保主体的资格和责任,以确保担保的真实性。担保不符合要求,又不重新提供或者补充担保的,驳回保全申请。如果在二是对保全线索的审查。,保存的线索不明确和具体,应要求有关各方补充这些线索。当事人需要通过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信息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三是对保全范围的审查。,法院判决分离后,执行部门要根据保全裁定的内容严格执行保全措施,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坚决杜绝超额保全。无论当事人是否提供全部担保,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大于请求保全的范围或者明显超过保全的需要的,超出部分应当驳回。四是对起诉主张的审查。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合理的预判。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经说明仍坚持的,根据具体情况,驳回全部或者部分保全申请。
二、法院应审慎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在保全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财产时,应当尽量采取“活封”措施,谨慎使用查封措施。如果被保全人的多个账户被冻结,可以协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将多个账户中的存款集中到一个账户中进行集中冻结。要尽量避免冻结基本存款账户、纳税、招投标等特殊账户,减少对工资支付、纳税、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常项目。法院应加强对政府救助企业专项资金和政府资助企业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解释。原则上不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保存过程中,应及时听取被保存人提出的异议并作出回应,及时办理印章变更申请和保存异议申请,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存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延迟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财产损失。
三、统一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尺度
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法院应当向其说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承担侵权责任风险
对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争议,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进行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要看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判断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可能达不到司法判决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刻。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作为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被支持不应当简单地作为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