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合同(高空安装合同范本)
“约定拆迁”和“拆迁协议”是否不明确?找出这四点就够了!
近年来,在导读:,的拆迁领域,“协议拆迁”一路扩大地盘,成为热门词汇,以至于有人开始将其与旧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概念相提并论,说它傻,说不清楚。
事实上,这二者间绝非生活里的“反正话”那么简单,其中的一些问题是亟需广大被拆迁人朋友搞清楚、弄明白的。,律师在这篇文章中,将为大家分析那些“协议拆迁”的事情.
【“协议拆迁”越来越普遍】
所谓“协议拆迁”在法律上没有准确的定义,但在实践中有明确的内涵——拆迁方通过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补偿、收购等具有“领钱-腾房-搬迁”内容的协议而实施的拆迁,不以作出征收决定或持有拆迁许可证为启动的前提条件。在以前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合法的征地决定和征地审批是市县政府开始签订协议的基本依据,但现在,这种认识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
在腾退、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村改居”甚至是新启动的农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协议拆迁模式被越来越频繁、普遍地适用。
协议拆迁不是征收性质,其操作程序、补偿标准等不受征收领域法律法规的约束,突出“村民自治”的特征又有利于在项目启动初期即形成不同意签约的“少数”与支持、期盼改造的“多数”客观上对立的形势,助推项目进度的目的实现起来是较为容易的。
【“协议拆迁”强调财产处分权利,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显然,约定拆迁强调的是公民有权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一旦被拆迁人经不起村干部的游说,再与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过法律途径推翻也不难。需要指出的是,“协议拆迁”的合法性始终存在疑问,单就法律层面而言以“协议”替代“征收”尚有许多值得探讨、商榷的地方,但就目前来看,这种疑问或不足以构成对已签订协议和被拆迁人补偿利益的影响。
因此,大多数被拆迁人对此类项目应保持警惕,并注意以下四点:
由于其一,对协议拆迁中出现的逼签、“帮拆”等违法行径坚决说不,坚决通过法律途径有效遏止。是通过协议拆除的,因此应该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拆除。如果村民不能与开发商和村委会达成协议,只能推迟拆迁和重建,但绝不能强迫他们这样做。这就是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本质区别。
在其二,确保自己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不被瓦解或动摇。,这类无证自建房的建设项目中,公房的使用者和租户需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控。
前者因伴随项目的拆迁整改行动容易被责令限期拆除且面积不被认可,后者则可能遭遇公房产权人要求解除公房租赁关系的民事诉讼。
这两种情况一旦发生,被拆迁户就可能失去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相关项目的补偿安置利益自然就落在了被拆迁户身上。
只要发现此类迹象,被拆迁人必须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努力稳定所涉及房屋的权属状况,确保其在补偿安置谈判中至少有话语权。
《其三,对只管拆房不管补偿的“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动手拆除房屋的“限期腾房搬迁协议”要坚决拒签。协议》中被拆迁人的首要任务也是保护他们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虽然“先补偿后搬迁”不能直接适用于协议拆迁,原因是被拆迁人必须遵守。
同理,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经村委会等组织“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补偿的做法,也是非常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障,设置特别程序的目的无非是规避被拆迁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协议,被拆迁人不应同意签订,否则可能面临更大的赔偿利益风险。
一旦其四,只要被拆迁人仍对补偿条件存在不满、疑问,就有权暂不签订补偿、腾房等协议。签了合同,违背我们的诺言是不明智的。这种观点必须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坚定支持。
对于约定拆迁中也存在的签约搬迁奖励等签约促进因素,被拆迁人应认真权衡利弊,在不确定自己想法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避免因小失误而被迫接受不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
在各种类型的协议拆迁中,从谈判到拆迁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都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有些项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很难找到“点”,考验双方的毅力和决心。过于急躁和焦虑显然无助于权利的维护,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问题上。
在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相较于“有章可循”的征收拆迁而言,协议拆迁无疑赋予了拆迁双方更多的意思自治权利,但也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开发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无疑更加复杂。避免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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