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用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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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用证明内容)

时间:2021-07-16 10:09:56 阅读:276

【广州】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可用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注:

一、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如提供虚假地址信息、不在户口内经营或无法通过户口联系等。将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附件:1.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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