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绥芬河广播电视台)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7月9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公开征求各市及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标准》,全省对供热企业实行红黑榜考核。连续两年被列入黑名单的热用户超过三分之二不信任并要求更换供热企业,且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企业《供热许可证》将被撤销。
根据气象情况可提前供热
根据《标准》,供热企业应保证居民卧室、客厅(厅)全天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并可以根据气象条件要求供热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突发停热48小时内抢修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检测制度。发现有隐患的供热设施时,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供热企业发生供热设施故障等紧急情况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履行备案和通知手续,并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当供热设施因热用户自身原因损坏或影响正常供热时,维护人员应向热用户说明原因,要求其及时修复。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要求维修室内自用供热设施,需要收费的项目应当提前向热用户列明快速维修项目、收费标准、耗材等。并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进行维修。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居民对供热设施的维护要求。
停热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申请分户供热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不同意停止供暖的,要说明理由。供热单位不得限期集中。
48小时内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投诉受理管理制度,为热用户提供多种投诉渠道。供热期间,应设专人24小时接听热用户的电话投诉,投诉处理应全程记录。供热企业应当在受理热用户投诉后1小时内做出回应,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一般投诉应在48小时内妥善解决。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热用户投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投诉,应当向热用户说明,并确定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采样制度,定期对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进行采样。每月抽样用户数不低于用户总数的1%,每个采暖期不低于用户总数的5%。室温采样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站的距离、不同建筑、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在采暖区域的中部或端部的不同位置,应选择不同的建筑、房间和朝向,并按上、中、下三级进行抽样试验。采用人工短期测温采样时,采样时间原则上不应在10:00-14:00,测温时间应在6:00-8:00,16:00-20:00。如果居民需要其他时间测量温度,可以与供热企业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