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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

需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预约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是不同的。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法律行为,这是委托代理发生的基础。因此,受托人和第三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普法】《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多项事务,也可以一般委托受托人处理所有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提前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和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需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须经委托人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情况。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委托。委托获得批准的,委托人可以直接向被委托的第三人指示委托事务,受托人只负责第三人的选择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委托未获批准的,受托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使委托人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的,不订立合同。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主张自己的抗辩,受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取得的财产应移交给受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该协议为准。

第四百零六条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职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非自身原因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经受托人同意,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因合同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除外。

第四百一十一条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如因委托人在第四百一十二条,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织接管委托事务之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编辑:王玥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