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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劳动法害死中小企业)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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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0日,杨清华与昊航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书》,约定昊航公司安排杨清华出国从事捕捞工作,工作期限24个月,年薪14万元;合同终止后支付工资。本合同第一部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盛航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杨清华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遭受生产(工作)伤害的杨清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盛航公司员工的工伤风险。签订合同后,杨清华登上了“盛航8009”号轮船。2016年7月1日,当该船在非洲塞内加尔达卡港附近水域捕鱼时,船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杨清华受伤。杨清华在当地接受治疗后于2016年7月24日返回中国。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9月5日,杨清华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康复科接受治疗,确诊为脑外伤后综合征。杨清华支付了医药费。64元。盛航公司已向杨清华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所在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律师说法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杨清华与盛航公司《工伤保险条例》于2017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杨清华在合同期内未向盛航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应要求盛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第47条第1款规定,应按照一整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杨清华的月薪是。67元(14万12),因此杨清华有权要求盛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4元(. 67 2)。

关于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杨清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于64元的住院机构不属于大连市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协议,故长海县医保管理中心不予支付。《人身伤害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清华因与盛航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为盛航公司提供劳务时发生人身伤害,因此盛航公司应承担杨清华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盛航公司已支付杨清华医疗费用人民币,本院支持杨清华要求盛航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人民币8,88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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