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软件项目经理管理制度)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框架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可由计算机或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或可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范、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书面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程序和文档构成计算机软件,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规定,受规定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自主开发,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根据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品必须以有形的形式表达,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伸至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相关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软件注册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开发身份、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计算机软件可以有两种保护方式:
一是受软件著作权保护,但软件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而不保护计算机软件;
二是通过发明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会更广。
为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国家版权局鼓励软件注册,优先保护注册软件。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继承、接受或者承担该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用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注册机构。
软件注册文件是证明注册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订立软件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注册并不是产生软件著作权的依据,未注册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条款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我国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可见登记不是件取得权的必要条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说,其客体是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自主开发;其次,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当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最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只有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公民,即软件复制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软件版权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软件开发者是软件版权的主体,软件开发者是通过原始智力劳动将计算机程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人。既然他们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创作者,他们创作的软件作品的版权当然应该属于他们。根据《软件条例》,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如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按照规定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软件,按照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公民和组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需要。软件版权律师认为,我们每个人在使用软件时都应该树立保护他人利益的意识,把保护他人利益不受损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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