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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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时间:2021-05-28 17:26:45 阅读:23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04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审批对象:建设项目业主;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4. 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参见基本流程图

十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取、用、退水等环节特殊、复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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