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手段多次围标,10人被判刑,其中2人为公职人员!
时间:2021-07-02 09:12:18 阅读:262
近日,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一份刑事裁定书,一伙人使用同一手段多次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最终10人因串通投标被判刑,其中包括2名公职人员。
同一手段,多次围标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锋(原系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中*蓝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经营招标代理牟利,以其妻名义注册了中*蓝田分公司。此后,杨某锋通过围标手段,使该公司取得了蓝田县农村片区XX中心XX段(以下简称“片区XX段”)的招标代理权。
2017年8月,安氏兄弟俩为承揽片区XX段,利用其与招标方胡某缠(原系蓝田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蓝田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关系,以请客吃饭等手段取得了胡某缠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为其操作围标。
杨某锋与巨*公司经理、业务员商定,决定由该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实际承建,巨*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
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杨某锋授意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借用11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
蓝田县统筹办主任胡某缠向杨某锋明示了包括巨*公司在内的意向入围名单。
之后杨某锋联系被告人肖某等担任招标方专家代表,另让被告人潘某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屏蔽“难说话”的专家并将围标公司名单传递给肖某。
肖某在评标时率先为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打出高某某,其余评标专家跟从,致使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顺利入围,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
杨某锋从入围公司中挑选出巨*公司等5家公司参加资格后审,并让人为此5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将巨*公司的标书做好,使其投标价最接近招标底价,其余围标公司的标书依次做差。
经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公司以287.88万元顺利中标。安氏兄弟实际施工后,巨*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费。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所在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西安市蓝田县XX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此后,杨某锋又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安氏兄弟选定的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890.25万元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81946元管理费。
2018年3月,杨某锋的中*蓝田分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蓝田县医院项目招标代理权,安氏兄弟为承揽该项目以行贿等手段取得甲方负责人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2560.21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27000元管理费。
2018年6月,安氏兄弟为承揽蓝田县XX段XX村XX线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帮杨某锋取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在资格预审前让肖某指导潘某等业务员为多个围标公司统一修改投标资料,在评标当日让其员工向肖某提供围标公司名单,并让肖某做参与评标的专家的工作,给其围标公司打高某某。后因甲方认为评分表有蹊跷、评分结果不公而废标。
同一罪名,10人获刑
2020年12月7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被告人肖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谷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周某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胡某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陕西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上诉人肖某提出:
她不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她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也未收取额外费用;
在本案当中她是作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的意愿与其他专家进行了沟通,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1年4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部门对于串标围标的行为一直都是严格监管,通报、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是比较常见的处罚手段。
广东:一次性通报88家企业,均涉嫌参与串通投标!
关于对串通投标企业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判决串通投标的刑事案件16宗,调查发现,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主犯等人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统一制定项目投标报价,参与实施水利、市政等工程围串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工作秩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参与串通投标的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高业建设有限公司(原东莞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8家企业予以通报。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从业行为,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住建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报。
附件:通报企业名单(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6日
安徽:146家企业围标800多万的项目,被没收2336万投标保证金
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大型土石方、道路、排水、建筑、安装、安装小土建、绿化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决定:没收146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16万,合计2336万。
根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显示,该项目的工程投资仅有826万元。
延伸阅读
一
围标串标,信用难修复
2019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
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三
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同一手段,多次围标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锋(原系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中*蓝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经营招标代理牟利,以其妻名义注册了中*蓝田分公司。此后,杨某锋通过围标手段,使该公司取得了蓝田县农村片区XX中心XX段(以下简称“片区XX段”)的招标代理权。
2017年8月,安氏兄弟俩为承揽片区XX段,利用其与招标方胡某缠(原系蓝田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蓝田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关系,以请客吃饭等手段取得了胡某缠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为其操作围标。
杨某锋与巨*公司经理、业务员商定,决定由该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实际承建,巨*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
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杨某锋授意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借用11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
蓝田县统筹办主任胡某缠向杨某锋明示了包括巨*公司在内的意向入围名单。
之后杨某锋联系被告人肖某等担任招标方专家代表,另让被告人潘某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屏蔽“难说话”的专家并将围标公司名单传递给肖某。
肖某在评标时率先为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打出高某某,其余评标专家跟从,致使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顺利入围,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
杨某锋从入围公司中挑选出巨*公司等5家公司参加资格后审,并让人为此5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将巨*公司的标书做好,使其投标价最接近招标底价,其余围标公司的标书依次做差。
经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公司以287.88万元顺利中标。安氏兄弟实际施工后,巨*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费。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所在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西安市蓝田县XX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此后,杨某锋又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安氏兄弟选定的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890.25万元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81946元管理费。
2018年3月,杨某锋的中*蓝田分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蓝田县医院项目招标代理权,安氏兄弟为承揽该项目以行贿等手段取得甲方负责人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2560.21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27000元管理费。
2018年6月,安氏兄弟为承揽蓝田县XX段XX村XX线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帮杨某锋取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在资格预审前让肖某指导潘某等业务员为多个围标公司统一修改投标资料,在评标当日让其员工向肖某提供围标公司名单,并让肖某做参与评标的专家的工作,给其围标公司打高某某。后因甲方认为评分表有蹊跷、评分结果不公而废标。
同一罪名,10人获刑
2020年12月7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被告人肖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谷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周某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胡某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陕西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上诉人肖某提出:
她不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她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也未收取额外费用;
在本案当中她是作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的意愿与其他专家进行了沟通,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1年4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部门对于串标围标的行为一直都是严格监管,通报、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是比较常见的处罚手段。
广东:一次性通报88家企业,均涉嫌参与串通投标!
关于对串通投标企业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判决串通投标的刑事案件16宗,调查发现,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主犯等人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统一制定项目投标报价,参与实施水利、市政等工程围串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工作秩序,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参与串通投标的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高业建设有限公司(原东莞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8家企业予以通报。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从业行为,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住建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报。
附件:通报企业名单(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6日
安徽:146家企业围标800多万的项目,被没收2336万投标保证金
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大型土石方、道路、排水、建筑、安装、安装小土建、绿化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决定:没收146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16万,合计2336万。
根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显示,该项目的工程投资仅有826万元。
延伸阅读
一
围标串标,信用难修复
2019年,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
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三
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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