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能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吗?
时间:2021-06-22 08:54:27 阅读:249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今天今天整理分享的这5个问题及相关法律解答,如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等等,让你更懂招标投标。
Q1: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A1: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
A2:不是必须的,实际上看采购人能不能支付。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Q3: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A3:不得转包。
答: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Q4:供应商不去现场踏勘 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A4:不去现场踏勘不能作为无效标。
采购活动中,其实有些环节不是必须的,比如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去不去现场踏勘现场并不是实质性响应指标,招标文件也不宜将是否去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或拒绝投标的条件。是投标人的权利。不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5: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定后,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A5:招标人应对其“置之不理”。无论匿名或是署名的“举报”均是正常招标程序中不应当出现的现象,是一种“非法干预招标”的行为。对于举报,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情况下应当置之不理,不予考虑,才能避免助长投标人相互之间“举报”的风气,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Q1: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A1: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
A2:不是必须的,实际上看采购人能不能支付。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Q3: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A3:不得转包。
答: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Q4:供应商不去现场踏勘 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A4:不去现场踏勘不能作为无效标。
采购活动中,其实有些环节不是必须的,比如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去不去现场踏勘现场并不是实质性响应指标,招标文件也不宜将是否去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或拒绝投标的条件。是投标人的权利。不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5: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定后,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A5:招标人应对其“置之不理”。无论匿名或是署名的“举报”均是正常招标程序中不应当出现的现象,是一种“非法干预招标”的行为。对于举报,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情况下应当置之不理,不予考虑,才能避免助长投标人相互之间“举报”的风气,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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