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竞争性磋商项目不建议采用分包和兼投不兼中方式
时间:2021-06-03 09:00:35 阅读:319
PART 01
问:某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成几个包,规定供应商可兼投但不兼中,每个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大致相同,请问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按照分包与评审小组分别进行磋商吗?比如A、B、C、D供应商参加包1的磋商结束后,又参加包2的磋商,再参加包3的磋商。以上程序较为繁琐,由于属于一个项目,每个包供应商参与磋商的内容大致相同,是否可以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商A、B、C、D与评审小组只进行一轮磋商后进行价?
答:留言所述情形,竞争性磋商项目不建议采用分包和兼投不兼中方式。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多家成交供应商的,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PART 02
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承接的一个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评审期间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
PART 03
问: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
PART 04
问:我们日前遇到这样一个投诉:某个400多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专家人数为5人,全部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实际评标时评标委员会5名组成人员中,4人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另1人为采购人代表。中标结果公告后,某未中标单位提出质疑和投诉。请问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中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除采购人代表外,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PART 05
问:某电子产品型号为DH0016R,产品为标配,不支持7个端口。供应商A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上注明供货产品型号为DH0016R,支持7个端口。A中标后,有供应商质疑A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支持7个端口),A解释说,型号DH0016R有系列子产品,可定制,所投产品为DH0016R-7,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供应商不满意此说法,向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认为型号为DH0016R与所投产品型号为DH0016R-7是两个产品。现在如何进行认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需要结合相关产品、证明材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项目问题建议咨询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问:某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成几个包,规定供应商可兼投但不兼中,每个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大致相同,请问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按照分包与评审小组分别进行磋商吗?比如A、B、C、D供应商参加包1的磋商结束后,又参加包2的磋商,再参加包3的磋商。以上程序较为繁琐,由于属于一个项目,每个包供应商参与磋商的内容大致相同,是否可以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商A、B、C、D与评审小组只进行一轮磋商后进行价?
答:留言所述情形,竞争性磋商项目不建议采用分包和兼投不兼中方式。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多家成交供应商的,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PART 02
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承接的一个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评审期间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
PART 03
问: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
PART 04
问:我们日前遇到这样一个投诉:某个400多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专家人数为5人,全部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实际评标时评标委员会5名组成人员中,4人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另1人为采购人代表。中标结果公告后,某未中标单位提出质疑和投诉。请问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中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除采购人代表外,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PART 05
问:某电子产品型号为DH0016R,产品为标配,不支持7个端口。供应商A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上注明供货产品型号为DH0016R,支持7个端口。A中标后,有供应商质疑A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支持7个端口),A解释说,型号DH0016R有系列子产品,可定制,所投产品为DH0016R-7,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供应商不满意此说法,向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认为型号为DH0016R与所投产品型号为DH0016R-7是两个产品。现在如何进行认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需要结合相关产品、证明材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项目问题建议咨询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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