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30万接手国企7860万市政工程,自称亏损1000多万?报警称遭诈骗
时间:2021-06-02 08:41:12 阅读:231
重庆一小伙花530万信息费,接手一国企中标的7860万修路工程。后来,该国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投资协议,他自称亏损1000多万。5月18日,他家人报警称遭到合伙诈骗,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这名小伙叫赵罡(化名),今年33岁,家住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某小区。
他告诉记者,2016年5月,他通过朋友与一名做信息服务的男子吴某相识。
当时吴某告诉他说,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中标了重庆中央公园东侧道路南延伸段一期道路及配套工程,该工程标的额约7860万元。
“后来我们在重庆财富中心见面,吴某说可以把这条信息卖给我,但要收取7%的信息费共550万元。”赵罡说,经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信息费是530万元。
同年7月19日,吴某与赵罡签订《商业合作咨询服务确认协议》,载明吴某为赵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信息收集服务、建筑工程合作伙伴信息收集、建筑工程合作伙伴资质信用甄别、财务咨询、建筑工程有关技术咨询、合作机会信息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必要之斡旋。
随后,赵罡找到朋友罗先生等两人,他们决定接手该工程并做了分工。后来,他们3人签订《个人合作协议》,决定由每人出资500万元投资该项目,各占33.3%的股份。
罗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事先约定,他曾将530万元“买标费”汇入到了吴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2016年7月26日,他还将大约39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给了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
就在支付该履约保证金的当天,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他工作的起始时间为当天,合同期限自当年7月25日起至该项目完工为止,该公司给他购买社会保险等,他的工作岗位是执行经理。
记者采访获悉,同年7月,该公司还与赵罡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明确该公司是融资人,赵罡是投资人。
该协议称,该公司经公开招标取得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但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需要的资金量较大,为保证该项目持续正常进行,需引进社会资金共同建设。
该协议约定,项目所需资金由赵罡全额投资,暂定投资额约为7860万元,该投资项目为风险投资,赵罡须承担项目亏损风险等,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确定责任期满后,根据最终审定的该工程结算,扣除该工程项目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该公司按工程结算金额的2%计提该工程收益后,若出现盈利,则除开赵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赵罡的投资效益,若项目亏损,亏损额由赵罡全额承担。
赵罡称,当时他们还约定,双方确认投资关系成立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不得和第三方就该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合同签订后,我们开始施工,前期推进比较顺利。”他说,但令他没有料到的是,2016年12月19日,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重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全部发包给该劳务公司施工。
赵罡曾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第三方建立了建设合同关系,与他已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返还他缴纳的那393万元履约保证金。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辩称,那家劳务公司只是做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且是劳务的某一部分施工,与该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关。
对此,渝北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赵罡告诉记者,庭审时他提及认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转包行为,对方为了掩盖这种行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仅仅是该公司以转包的方式承接案涉工程的需要,应付主管部门的审查。”他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反可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保均是为了其他目的,而非建立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一种非法转包行为呢?
渝北区法院支持了赵罡的说法。
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赵罡,“故该《投资协议书》无效。”
2020年7月28日,渝北法院一审宣判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在该判决生效3天内返还赵罡履约保证金约393万元。
一审宣判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渝北区法院认定《投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是错误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社保缴纳记录为证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该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赵罡施工,故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院同时认为,赵罡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渝北区法院当初判决返还那笔履约保证金,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渝北区法院的那份判决。
赵罡和合伙人罗先生均称,他们除支付吴某那530万元信息费和支付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约393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后来还支付了相关人员114.3万元劳务费等费用,损失1000多万元。
罗先生说,“我们至今没有一分钱收入,简直是血本无归。”
2021年4月中旬,赵罡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反映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相关领导为获得非法利益,由吴某出面与他签订相关协议,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他530万元,在他支付约393万元履约保证金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他签订《投资协议书》,答应将该项目转包给他经营,“为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经营,公司还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聘我为该项目执行经理。”
“他们对我实施一系列诈骗后,停了我的工资和社保,于2019年6月把我赶出了该项目部。”赵罡哽咽着说,“他们利用我初出社会没有多少经验的缺点,给我设计陷阱,诈骗我的钱财,给我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导致我债台高筑生存困难,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
2021年4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回复他说,他反映的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应直接向该局翠云派出所提出,同时将他的诉求转交给该所办理。
赵罡说,随后不久,该派出所民警通知他前去作笔录,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5月18日,赵罡的家人拨打110报警称,他遭到合伙诈骗。目前,重庆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
各方回应:
5月18日,吴某对记者介绍说,当初他是通过一个女性朋友介绍与赵罡相识的,当时赵罡获知该信息后打算投资接手该项目。
他坦承当时是按7%收的信息费,后来少收了20万,只收了赵罡530万元,“这个信息费也叫咨询费,也可以算是居间费。”
他说,他不认识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的人,对方中标的信息是他的上家告诉他的,“我只分了大约20万元,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上家。”
“5月18日上午,翠云派出所民警通知我去作笔录时,我也是这样说的。”吴某称,这不是卖标也不是转包。但他又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是为了规避转包风险。”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的该项目标的额是7860万元,那么吴某收取530万元居间费是否合法合规呢?
一建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居间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关于其费用限额,目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但收费标准不能明显超过行业标准,如果超过征税额度必须要交税,否则属违法行为。
他说,就建筑行业而言,居间费一般是3%,吴某收取赵罡7%的居间费确实有点高,赵罡在追诉时效期内可以报警协调处理,甚至可以向重庆税务部门反映。
对这笔530万元的居间费问题,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不认识吴某,对此不知情,这个不是转包关系。
就赵罡及家人报警的情况,他称他们公司也报了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对其他情况,该负责人没有说,“啪”的一声挂断电话。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这名小伙叫赵罡(化名),今年33岁,家住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某小区。
他告诉记者,2016年5月,他通过朋友与一名做信息服务的男子吴某相识。
当时吴某告诉他说,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中标了重庆中央公园东侧道路南延伸段一期道路及配套工程,该工程标的额约7860万元。
“后来我们在重庆财富中心见面,吴某说可以把这条信息卖给我,但要收取7%的信息费共550万元。”赵罡说,经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信息费是530万元。
同年7月19日,吴某与赵罡签订《商业合作咨询服务确认协议》,载明吴某为赵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信息收集服务、建筑工程合作伙伴信息收集、建筑工程合作伙伴资质信用甄别、财务咨询、建筑工程有关技术咨询、合作机会信息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必要之斡旋。
随后,赵罡找到朋友罗先生等两人,他们决定接手该工程并做了分工。后来,他们3人签订《个人合作协议》,决定由每人出资500万元投资该项目,各占33.3%的股份。
罗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事先约定,他曾将530万元“买标费”汇入到了吴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2016年7月26日,他还将大约39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给了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
就在支付该履约保证金的当天,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他工作的起始时间为当天,合同期限自当年7月25日起至该项目完工为止,该公司给他购买社会保险等,他的工作岗位是执行经理。
记者采访获悉,同年7月,该公司还与赵罡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明确该公司是融资人,赵罡是投资人。
该协议称,该公司经公开招标取得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但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需要的资金量较大,为保证该项目持续正常进行,需引进社会资金共同建设。
该协议约定,项目所需资金由赵罡全额投资,暂定投资额约为7860万元,该投资项目为风险投资,赵罡须承担项目亏损风险等,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确定责任期满后,根据最终审定的该工程结算,扣除该工程项目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该公司按工程结算金额的2%计提该工程收益后,若出现盈利,则除开赵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赵罡的投资效益,若项目亏损,亏损额由赵罡全额承担。
赵罡称,当时他们还约定,双方确认投资关系成立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不得和第三方就该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合同签订后,我们开始施工,前期推进比较顺利。”他说,但令他没有料到的是,2016年12月19日,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重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全部发包给该劳务公司施工。
赵罡曾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第三方建立了建设合同关系,与他已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返还他缴纳的那393万元履约保证金。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辩称,那家劳务公司只是做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且是劳务的某一部分施工,与该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关。
对此,渝北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赵罡告诉记者,庭审时他提及认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转包行为,对方为了掩盖这种行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仅仅是该公司以转包的方式承接案涉工程的需要,应付主管部门的审查。”他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无效。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反可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保均是为了其他目的,而非建立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一种非法转包行为呢?
渝北区法院支持了赵罡的说法。
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赵罡,“故该《投资协议书》无效。”
2020年7月28日,渝北法院一审宣判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在该判决生效3天内返还赵罡履约保证金约393万元。
一审宣判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渝北区法院认定《投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是错误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社保缴纳记录为证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该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赵罡施工,故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院同时认为,赵罡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渝北区法院当初判决返还那笔履约保证金,适用法律错误。
2020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渝北区法院的那份判决。
赵罡和合伙人罗先生均称,他们除支付吴某那530万元信息费和支付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约393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后来还支付了相关人员114.3万元劳务费等费用,损失1000多万元。
罗先生说,“我们至今没有一分钱收入,简直是血本无归。”
2021年4月中旬,赵罡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反映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相关领导为获得非法利益,由吴某出面与他签订相关协议,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他530万元,在他支付约393万元履约保证金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他签订《投资协议书》,答应将该项目转包给他经营,“为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经营,公司还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聘我为该项目执行经理。”
“他们对我实施一系列诈骗后,停了我的工资和社保,于2019年6月把我赶出了该项目部。”赵罡哽咽着说,“他们利用我初出社会没有多少经验的缺点,给我设计陷阱,诈骗我的钱财,给我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导致我债台高筑生存困难,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
2021年4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回复他说,他反映的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应直接向该局翠云派出所提出,同时将他的诉求转交给该所办理。
赵罡说,随后不久,该派出所民警通知他前去作笔录,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5月18日,赵罡的家人拨打110报警称,他遭到合伙诈骗。目前,重庆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
各方回应:
5月18日,吴某对记者介绍说,当初他是通过一个女性朋友介绍与赵罡相识的,当时赵罡获知该信息后打算投资接手该项目。
他坦承当时是按7%收的信息费,后来少收了20万,只收了赵罡530万元,“这个信息费也叫咨询费,也可以算是居间费。”
他说,他不认识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的人,对方中标的信息是他的上家告诉他的,“我只分了大约20万元,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上家。”
“5月18日上午,翠云派出所民警通知我去作笔录时,我也是这样说的。”吴某称,这不是卖标也不是转包。但他又称,“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是为了规避转包风险。”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的该项目标的额是7860万元,那么吴某收取530万元居间费是否合法合规呢?
一建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居间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关于其费用限额,目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但收费标准不能明显超过行业标准,如果超过征税额度必须要交税,否则属违法行为。
他说,就建筑行业而言,居间费一般是3%,吴某收取赵罡7%的居间费确实有点高,赵罡在追诉时效期内可以报警协调处理,甚至可以向重庆税务部门反映。
对这笔530万元的居间费问题,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不认识吴某,对此不知情,这个不是转包关系。
就赵罡及家人报警的情况,他称他们公司也报了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对其他情况,该负责人没有说,“啪”的一声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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