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修订稿中的“邀请招标”,还得再改
时间:2021-06-01 09:37:54 阅读:227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对邀请招标适用情形及相关程序要求、法律责任作了新的规定,涉及第三条、五条、十七条、八十三条。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在供应商的产生方式、适用情形和法律责任上有所差异。
修订前和修订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邀请招标的对比
不同点
87号令
修订草案
邀请供应商产生方式
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种产生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第五条、第十七条: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应当进行资格预审,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或者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87号令无规定,政府采购法有规定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
不按规定邀请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87号令无规定,按《政府采购法》71条,78条、条例66条、68条规定处罚。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总体上讲,在邀请招标方面,修订草案与87号令相比,确实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如第十七条关于“通过资格预审产生供应商”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与邀请招标特征不符
所谓的邀请招标,是邀请特定对象,采用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再随机抽取的方式,其邀请的对象系不特定对象,与邀请招标的特征不符。
2.与其适用情形不符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从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有一个适用情形就是“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但不得不说,直接邀请比通过资格预审并随机抽取产生邀请供应商所花费的时间要更少。
3.是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与采购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无关
采购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重不是影响是否可以邀请招标的因素,理论上讲,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因素在于,第一、市场竞争状况(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即是否属于第五条的第一项情形);第二、取决于如采用公开招标,其公开招标所产生的预期费用与通过公开招标所产生的预期成本节约之比,即预估收入产出比。当产生的预期成本节约明显高于公开招标产生的预期费用时,当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反之,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关于修订草案中邀请招标的一些修改建议:
建议一:适用情形引入投入产出比的概念
建议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全部改为由供应商由采购人书面邀请产生。保持两法在此处一的一致性。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修订前和修订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邀请招标的对比
不同点
87号令
修订草案
邀请供应商产生方式
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种产生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第五条、第十七条: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应当进行资格预审,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或者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87号令无规定,政府采购法有规定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
不按规定邀请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87号令无规定,按《政府采购法》71条,78条、条例66条、68条规定处罚。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总体上讲,在邀请招标方面,修订草案与87号令相比,确实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如第十七条关于“通过资格预审产生供应商”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与邀请招标特征不符
所谓的邀请招标,是邀请特定对象,采用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再随机抽取的方式,其邀请的对象系不特定对象,与邀请招标的特征不符。
2.与其适用情形不符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从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有一个适用情形就是“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但不得不说,直接邀请比通过资格预审并随机抽取产生邀请供应商所花费的时间要更少。
3.是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与采购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无关
采购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重不是影响是否可以邀请招标的因素,理论上讲,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因素在于,第一、市场竞争状况(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即是否属于第五条的第一项情形);第二、取决于如采用公开招标,其公开招标所产生的预期费用与通过公开招标所产生的预期成本节约之比,即预估收入产出比。当产生的预期成本节约明显高于公开招标产生的预期费用时,当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反之,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关于修订草案中邀请招标的一些修改建议:
建议一:适用情形引入投入产出比的概念
建议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全部改为由供应商由采购人书面邀请产生。保持两法在此处一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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