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围标串标、排斥限制投标人
时间:2021-05-25 08:47:17 阅读:334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提出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更对招投标违规行为重拳出击。
此前,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5月19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一、对招投标违规行为查处严上加严!
第八条
(八)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经查实为违规时,按第八条对应规定处理;经查实为第二次违规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的执业资格;经查实为3次以上违规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有哪些?
第二条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企业资质条件等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有7种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条主要与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相关
第五条主要与评标专家相关
注:第二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请看正文
二、在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规定方面更加细化!
1、除了规定投标人参加EPC投标时应具备的资格外,还列出了哪些单位不能参与EPC投标和那些单位不能成为EPC单位: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
2、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各地对“利害关系方能否投标”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深圳和河南是允许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发承包活动的通知》(深建市场〔2020〕32号)规定: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可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中规定: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三、串通投标情形细化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共26种串标情形:
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注:具体细则请看正文
四、其他重点
1、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总责。
2、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本文件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并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不仅海南,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起来看下:
上海
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切实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自主选择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自行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交易场所。
招标人不得设置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或将上述条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浙江
3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提出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河北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文件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各综合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集中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征求意见稿》包括了招标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行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串通投标;评标专家应当履行其职责,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规范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进行保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招投标交易进行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及时对雷同度高的投标文件进行预警以及招投标投诉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涉及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
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叶睿晟,65335090,564241405@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守法诚信的招投标环境为目标;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为导向;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为管理重点;以创造新技术为目的,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积极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的项目,应当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招标条件。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可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企业资质条件等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三)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或通过择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须按规定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开展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
(六)开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且须具备登记、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三、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对投标人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诚信评价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投标营商环境。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及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二)投标人参加工程总承包(EPC)投标时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已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开了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1.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6.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处罚期内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标准或将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的;
3.招标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投标但要求不得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成本并进行保密的;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且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完全相同的;
9.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坚持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的;
11.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2.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
3.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已获得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证明,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公共区域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有雷同的;
6.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且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有差异的。
(七)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合理理由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的。
(八)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有在建项目或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
完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规范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进一步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建立健全动态考核机制。
(一)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造价咨询企业除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按规定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布内容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进行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索要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评标所用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造价咨询企业在招标文件确定开标前120分钟内提交并上传。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工程成本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出可追溯的证明及保密措施材料,否则工程成本由编制或审核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按规定组织编制。
五、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用评价,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建设,严格落实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制度。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评估评标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含BIM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用BIM技术的招标项目应抽取BIM技术专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有园林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四)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阳光的电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应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
(一)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存在非行业、非专业专家或“评标专业户”现象。
(二)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专业应符合项目需求。
(三)招投标系统获取投标文件时间、开标解密时间应流畅、顺利,不得存在开标卡壳,解密失败现象。
(四)在投标文件出现上传IP地址一致、硬件识别码一致、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雷同性过高等情况时,评标系统应自动进行预警。
七、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
(一)投标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投诉人必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异议、投诉。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
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然进行投诉的;
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3.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失实宣传报导的;
4.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5.拒不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6.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四)各相关部门转交的招投标投诉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1.转交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转交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已由相关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由最先做出认定意见部门处理。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经调查还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的,另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查实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类似工程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或查实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诚信评价扣6分。
(四)造价咨询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造价成果文件,经查实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该项目的全部造价咨询费用,同时对编制人员的诚信评价扣6分。
(五)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诚信评价扣6分。
(六)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招标代理机构未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开展代理业务的,禁止在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八)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经查实为违规时,按第八条对应规定处理;经查实为第二次违规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的执业资格;经查实为3次以上违规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长期以来,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层面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省级层面上也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投标人为寻求中标,采取的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调查和处理造成了极大困难,加上个别违法行为缺乏认定依据,给监管部门的查处造成极大困难。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故意不得分的,评标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等行为均因缺乏相关处罚依据而难以处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2020年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专项整治情况(存在问题的841个项目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的项目有106个,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造成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项目有78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有84人)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招标人应当履行其主体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否则视为串通投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保密,如存在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协同度很高时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等方面增加了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第一批信用主体诚信评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五、投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以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六、加强诚信管理
推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投标人只要具有通知中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均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评标专家均禁止其在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串通投标情形
结合我省实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以及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共26种。
(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不能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招标人为了能与投标串通投标,故意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一贯做法,更有甚者,招标人故意通过设定工程业绩作为投标条件,达到串通投标目的。
2.自2016年5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均按照该规定办理更换新资质证书,取得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同时规定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但很多项目招标时还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原件进行核对,设置排斥条件。
3.很多EPC项目,投标时本应进行联合体投标的,但招标人为减少投标企业数量,达到串通投标,要求不得组成联合体。
4.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为招标人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清单的编制,又帮助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但也存在招标人采用各种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
6.“工程成本”的编制应该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工程成本参考计算表”进行计算,并由计算专家或组织者进行保密,开标现场打开宣布该项目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招标项目工程成本均是招标人直接委托某造价工程进行编制并要求进行加盖单位公章和签字,泄露了工程成本的详细内容,为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方便。
7.一直以来对于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项目业主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均相对比较规范,但由于体制原因,对于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造成了投诉不断,监管困难,也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方式。
8.虽法律上没有规定投标人应该如何进行报价,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市场决定价格自主报价,报价时应存在很大差距,但现阶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甚至存在相同现象。
9.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是典型的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但由于法律上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此权利,故存在此行为案例很多,对该企业难于处理。但为规范此行为,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契约”性来看,“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10.两个存在参股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公平竞争。投标人应该是相互独立,之间应无任何关联,存在参股、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但个别项目存在招标人代理在评标过程,干预、误导评标委员会,并公开发出应由某个企业中标的言论。
(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工程量清单中分项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的”以及“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或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这是从投标报价角度提出。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故意非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约定中标人串通投标的极端表现,但由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其认定依据,给投标人有了可乘之机,同时给行业监督造成困难,在此将其明确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以便加强监管。
(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当保密,编制过程、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也应当独立完成,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用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投标文件,或投标报名IP地址与同一投标人IP地址一致,或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与同一投标人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情形,均可确定为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关键岗位人员是项目组织机构的主要构成人员,也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均要具有一定的岗位资格证书,如项目负责人要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每一个人员只能在一家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如关键岗位人员有雷同,可视为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
3.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主要合同条款等。如出现2处以上错误一致,可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判定存在相互串通。
4.目前,我省对施工阶段的招标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在投标人自主报价时因每个综合单价组成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因素较多,特别是所采用材料费又由不同的材料价格组成,报价过程应会产生较大差别。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相同,可视为不同投标人采用复制方式进行报价,存在相互串通行为。
(四)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目前在我厅“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服务平台”上办理诚信档案登记的省内外施工企业约有3000多家,很多企业均为初次在我省办理诚信档案手册。投标时由于还没有相关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需要借用外部经营的电子商务、图文中心等场所设备才能满足投标要求。如出现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或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且又缺少合理理由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评标专家评标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不同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审。如出现某个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均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八、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进行保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
九、评标专家
本通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外,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如需要派代表参加时,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但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十、投诉处理
各招标投标参与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根据本办法认定互串通投标行为并积极打击,特别是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行为,先按照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再进一步调查,如存在相互串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应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察部门。
十一、案件线索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涉及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本通知规定市场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外,还规定了招标人设置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差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以及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形的处理。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此前,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5月19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一、对招投标违规行为查处严上加严!
第八条
(八)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经查实为违规时,按第八条对应规定处理;经查实为第二次违规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的执业资格;经查实为3次以上违规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有哪些?
第二条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企业资质条件等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有7种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条主要与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相关
第五条主要与评标专家相关
注:第二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请看正文
二、在工程总承包(EPC)招投标规定方面更加细化!
1、除了规定投标人参加EPC投标时应具备的资格外,还列出了哪些单位不能参与EPC投标和那些单位不能成为EPC单位: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
2、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各地对“利害关系方能否投标”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深圳和河南是允许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发承包活动的通知》(深建市场〔2020〕32号)规定: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可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中规定: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三、串通投标情形细化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共26种串标情形:
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注:具体细则请看正文
四、其他重点
1、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总责。
2、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本文件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并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不仅海南,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起来看下:
上海
5月17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切实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自主选择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自行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交易场所。
招标人不得设置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或将上述条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浙江
3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提出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河北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安徽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文件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各综合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集中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征求意见稿》包括了招标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行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串通投标;评标专家应当履行其职责,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规范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进行保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招投标交易进行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及时对雷同度高的投标文件进行预警以及招投标投诉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涉及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
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叶睿晟,65335090,564241405@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守法诚信的招投标环境为目标;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为导向;以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为管理重点;以创造新技术为目的,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积极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的项目,应当具备相关规定要求的招标条件。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可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企业资质条件等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招标文件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三)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3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或通过择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须按规定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开展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
(六)开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且须具备登记、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三、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行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对投标人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诚信评价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投标营商环境。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及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二)投标人参加工程总承包(EPC)投标时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和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项目的代建代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单位。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已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开了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EPC)的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1.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6.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处罚期内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标准或将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的;
3.招标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投标但要求不得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成本并进行保密的;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且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完全相同的;
9.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坚持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
10.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的;
11.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2.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
3.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已获得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证明,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公共区域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有雷同的;
6.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且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有差异的。
(七)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合理理由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或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的;
3.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的。
(八)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有在建项目或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
完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规范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进一步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建立健全动态考核机制。
(一)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造价咨询企业除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按规定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布内容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进行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索要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评标所用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造价咨询企业在招标文件确定开标前120分钟内提交并上传。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工程成本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出可追溯的证明及保密措施材料,否则工程成本由编制或审核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按规定组织编制。
五、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用评价,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建设,严格落实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制度。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评估评标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含BIM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用BIM技术的招标项目应抽取BIM技术专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有园林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独立完成评审。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四)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阳光的电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应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
(一)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存在非行业、非专业专家或“评标专业户”现象。
(二)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专业应符合项目需求。
(三)招投标系统获取投标文件时间、开标解密时间应流畅、顺利,不得存在开标卡壳,解密失败现象。
(四)在投标文件出现上传IP地址一致、硬件识别码一致、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雷同性过高等情况时,评标系统应自动进行预警。
七、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
(一)投标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投诉人必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异议、投诉。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
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然进行投诉的;
2.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3.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失实宣传报导的;
4.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5.拒不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6.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四)各相关部门转交的招投标投诉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1.转交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转交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已由相关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由最先做出认定意见部门处理。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各参与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经调查还发现存在串通投标的,另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查实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类似工程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或查实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诚信评价扣6分。
(四)造价咨询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造价成果文件,经查实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没收其该项目的全部造价咨询费用,同时对编制人员的诚信评价扣6分。
(五)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业监督部门可根据行业规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诚信评价扣6分。
(六)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招标代理机构未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开展代理业务的,禁止在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八)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经查实为违规时,按第八条对应规定处理;经查实为第二次违规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停止2年的执业资格;经查实为3次以上违规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报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营业范围。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长期以来,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层面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省级层面上也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投标人为寻求中标,采取的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调查和处理造成了极大困难,加上个别违法行为缺乏认定依据,给监管部门的查处造成极大困难。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故意不得分的,评标专家评分畸高畸低等行为均因缺乏相关处罚依据而难以处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2020年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专项整治情况(存在问题的841个项目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的项目有106个,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造成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项目有78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有84人)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招标人应当履行其主体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否则视为串通投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保密,如存在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协同度很高时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等方面增加了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第一批信用主体诚信评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取得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限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五、投标原则
本通知规定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以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利。
六、加强诚信管理
推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投标人只要具有通知中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均禁止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评标专家均禁止其在1年以上2年以下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七、串通投标情形
结合我省实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外,总结了11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8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3种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以及1种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共26种。
(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不能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招标人为了能与投标串通投标,故意擅自提高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一贯做法,更有甚者,招标人故意通过设定工程业绩作为投标条件,达到串通投标目的。
2.自2016年5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均按照该规定办理更换新资质证书,取得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同时规定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但很多项目招标时还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原件进行核对,设置排斥条件。
3.很多EPC项目,投标时本应进行联合体投标的,但招标人为减少投标企业数量,达到串通投标,要求不得组成联合体。
4.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为招标人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清单的编制,又帮助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但也存在招标人采用各种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行为。
6.“工程成本”的编制应该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3日内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工程计价程序、方法和依据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工程成本参考计算表”进行计算,并由计算专家或组织者进行保密,开标现场打开宣布该项目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招标项目工程成本均是招标人直接委托某造价工程进行编制并要求进行加盖单位公章和签字,泄露了工程成本的详细内容,为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方便。
7.一直以来对于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项目业主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均相对比较规范,但由于体制原因,对于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造成了投诉不断,监管困难,也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方式。
8.虽法律上没有规定投标人应该如何进行报价,但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市场决定价格自主报价,报价时应存在很大差距,但现阶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均相差无几,甚至存在相同现象。
9.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是典型的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但由于法律上允许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此权利,故存在此行为案例很多,对该企业难于处理。但为规范此行为,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契约”性来看,“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10.两个存在参股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公平竞争。投标人应该是相互独立,之间应无任何关联,存在参股、控股关系的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程序,但个别项目存在招标人代理在评标过程,干预、误导评标委员会,并公开发出应由某个企业中标的言论。
(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工程量清单中分项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的”以及“多项综合单价完全相同或多项主要材料价格完全相同,但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的”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这是从投标报价角度提出。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奖项,故意非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约定中标人串通投标的极端表现,但由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其认定依据,给投标人有了可乘之机,同时给行业监督造成困难,在此将其明确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以便加强监管。
(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属于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当保密,编制过程、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也应当独立完成,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用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投标文件,或投标报名IP地址与同一投标人IP地址一致,或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与同一投标人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用同一个计价软件加密锁情形,均可确定为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关键岗位人员是项目组织机构的主要构成人员,也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均要具有一定的岗位资格证书,如项目负责人要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每一个人员只能在一家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如关键岗位人员有雷同,可视为不同投标人相互串通。
3.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主要合同条款等。如出现2处以上错误一致,可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判定存在相互串通。
4.目前,我省对施工阶段的招标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在投标人自主报价时因每个综合单价组成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因素较多,特别是所采用材料费又由不同的材料价格组成,报价过程应会产生较大差别。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汇总金额与投标总报价不相同,可视为不同投标人采用复制方式进行报价,存在相互串通行为。
(四)无合理理由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目前在我厅“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服务平台”上办理诚信档案登记的省内外施工企业约有3000多家,很多企业均为初次在我省办理诚信档案手册。投标时由于还没有相关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需要借用外部经营的电子商务、图文中心等场所设备才能满足投标要求。如出现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IP地址均为同一公共区域IP地址,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经营场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或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是同一经营场所且又缺少合理理由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评标专家评标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不同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审。如出现某个评标专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均视为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八、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进行保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
九、评标专家
本通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外,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如需要派代表参加时,代表不得参与评标工作,仅负责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但不得利用解释、说明机会发表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十、投诉处理
各招标投标参与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根据本办法认定互串通投标行为并积极打击,特别是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行为,先按照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再进一步调查,如存在相互串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应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察部门。
十一、案件线索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涉及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本通知规定市场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外,还规定了招标人设置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差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以及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形的处理。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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