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异业联合体,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怎样设置合理呢?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两个不同的专业资质,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该怎样设置呢?
有人说,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也有人说,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还有人说,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分工干什么工作,就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条件。三种说法哪种说法对呢?
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既要满足供应商的法定条件,又要满足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也就是说,采购项目规定的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供应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专业资质,采购活动将难以进行下去。专家们呼吁:政府采购项目真正需要的是按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异业联合体”。
多数项目在实际采购操作中,设置联合体资质要求都按专业分工,提供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提供相应的资质。例如近年来在大气污染治理蓝天行动中,实施的大量煤改电空气源热泵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不仅要负责供货,还需要完成安装施工,部分厂家不具备机电安装资质时,就需要与具备机电安装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此时厂家只需要提供厂家的资质,安装公司就只需要提供安装公司的资质即可,而不是“采购项目规定的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具备”,如何都同时具备两个专业资质,还联合干什么呢?
关于“异业联合体”应当要求什么资质,法律法规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专家建议的做法是:联合体中并非所有的供应商都需要资质,有一个供应商符合招标项目的资质就可以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资质应当为不同类别的资质。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那么在确定资质等级的时候,需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来确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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