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师|婆家出资买房后女子起诉离婚,法院判了:赔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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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婆家出资买房后女子起诉离婚,法院判了:赔28万

时间:2022-11-08 17:16:28 阅读:93

在大部分人观念里,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登记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一旦离婚应该是一人一半。可山东莱山的夫妻房产纠纷案件中,女方离婚后被要求拿出一半的购房款。近日,山东莱山法院公布了一起夫妻房产纠纷案件。

01案情回顾

赵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申请与丈夫隋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则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02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因此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但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约28万)。

 

03法官说法

11月6日,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规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如非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隋某和赵某的案件中,张公典律师表示:“赵某认为559900元是隋某父亲在两人买房时赠与的,但她没有任何证据,哪怕是录音或聊天记录都没有;相反隋某出具了借条,即使是事后补写,但因子女向父母借不出具借条是常态,故而莱山法院认定系借而非赠与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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