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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丰律师解答:成本增加不敢涨价?涨多少算哄抬物价?

近期有诸多客户反应疫情期间各项成本增加,但是不敢涨价,不清楚哄抬物价怎样认定?

慧丰知识产权律师就哄抬物价法律问题简单谈几点我的看法:

1、总的来看,国内找不到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具体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仅仅提供了粗略的法律依据,如何认定仍然没有明确,具体认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属于物价部门的职权,但是,目前确实没有找到全国有效的认定标准。

2、疫情期间,湖北省紧急发布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明确了三种哄抬物价的情形,非常具体:

(一)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 1 月 22 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

要注意的是,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符合了哄抬物价的行政认定标准,不要求三种情况同时具备。

3、湖北省发布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属于地方规章范畴,仅在湖北省内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行政裁量权,据了解,在本次疫情期间,湖北以外地区均在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以及行政执法。

4、结论,请各位客户暂按上述标准进行自我排查和考量,如果各省市出台各自区域内的认定标准,请参照该新标准执行。